1. 共同申请
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不得委托他人代理。
- 携带材料: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、离婚协议书(需载明自愿离婚及对子女/财产/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)。
- 现场填写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
- 工作人员初审材料,符合条件者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
2. 三十日冷静期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- 注意:这30天是法定等待期,期间不去领证,协议暂不生效。
- 若一方反悔,可申请撤回,离婚程序终止。
- 冷静期内,双方不得办理结婚登记(针对其他人)。
3. 审查与发证
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-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证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-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,解除婚姻关系。
- 务必在第二个30天内去领证,否则需重新申请!